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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审议通过医保基金监管重要文件 新一轮制度改革将全面推开!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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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国家医保局  梦瑶整理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4月27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多个重要文件。

会议指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医疗物资保障是重要基础支撑。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在党中央领导下,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多措并举,紧急组织企业迅速复工达产、多种方式扩大产能和增加产量,实行国家统一调度,建立绿色通道,保障了重点地区医疗物资供应。提高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要加强顶层设计、优化部门协同,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要求,围绕打造医疗防治、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三位一体”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品种、规模、结构,创新储备方式,优化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机制,确保重要应急物资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


会议强调,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一定要管好用好。在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部门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把新冠肺炎诊疗救治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预付部分资金,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坚持完善法治、依法监管,坚持惩戒失信、激励诚信,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医保局为执法主体的16项行政执法事项,基金监管司占了11项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这份《清单》堪称“面面俱到”,对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16项行政执法事项中,基金监管司承办11项,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承办4项,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承办1项。包含行政强制(1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检查(9项)三大类行政类别,实施对象涵盖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医药企业以及自然人等。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已经在路上

2019年4月,国家医保局在官网正式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迈出了一大步。此举旨在规范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监督执法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医师药师、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管,并对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进行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有权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等处罚。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许可证、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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